国际易学联合会2016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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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举办国际易学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易学学术研究,出版易学著作;运用科学知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易学知识,评价易学学术成果等。

国际易学联合会2016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国际易学联合会成立于2004年,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国家一级学会,属于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作为本团体的代管单位,指导和监管本会的具体业务工作。本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国际易学联合会2016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2020年12月19日,国际易学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2021年1月30日,国际易学联合会举行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负责人和常务理事。其中常务理事57人,副会长22人,会长为北京大学教授孙熙国,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陈霞。目前本会唯一下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陈霞易学专家,副秘书长为胡士颍、王鑫;截止目前,本会通过审核的分支机构共两个:老庄易道文化专业委员会、现代易学专业委员会【注1】;根据《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本会不在任何地方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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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学会活动机制,坚持学术立会,依法治会。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以科学精神和现代人文理念研究易学国际易学联合会2016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弘扬易学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易学专家,推动易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国际易学联合会2016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推动中国易学和中国文化走向世界。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举办国际易学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易学学术研究,出版易学著作;运用科学知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易学知识,评价易学学术成果等。根据《国际易学联合会章程》第二条之规定,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及其分支机构决不允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本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举办学术会议,出版学会会刊,推进文化交流等,与日本、韩国、新西兰、美国、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易学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取得了较大成就。新时代的国际易学联合会将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致力于建设海内外一流的中国易学与中国文化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平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注1】2021年6月4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分支机构“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全国性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二)须有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3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 (三)须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易学专家,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学会代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审核备案。哲学研究所审核通过后,交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本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会长签发后方可进行活动。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拟成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名称、成立缘由、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名单及简介、会员列表等。现提交材料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分支机构为老庄易道文化专业委员会、现代易学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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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2021年6月4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2022年3月2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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